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
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,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,根据2017年6
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〉和 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,根据2021年12月
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《关于修改
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修正,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
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五次修正)
内容分为四编,二十七章。
一、第一编(第1-11章)总则,其中第一章 任务、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;第二章 是管辖,第一节级别管辖,第二节地域管辖,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;第三章为审判组织;第四章
回避;第五章诉讼参加人,其中第一节当 事
人,第二节诉讼代理人;第六章 证据;第七章期间、送达,包括第一节期间,第二节送达;第八章调解;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;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;第十一章诉讼费用。
二、第二编(第12-18章)审判程序,其中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,其中第一节起诉和受理,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,第三节开庭审理,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,第五节判决和裁定;第十三章简易程序;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;第十五章特别程序,其中第一节一般规定
,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,第三节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案件,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,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
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,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,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,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;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;第十七章督促程序;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。
三、第三编(第19-22章)执行程序,其中第十九章一般规定;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;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;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。
四、第四编(第23-27章)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,其中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;第二十四章;管辖;第二十五章送达、调查取证、期间;第二十六章仲裁;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
(对于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,在本站其他位置将分别予以介绍,请关注)
|